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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个税法下,非居民纳税人如何计算、申报个税?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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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凡人小站、国家税务总局

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并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对于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很多人搞不清楚,认为是一回事,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01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02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一)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酬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居民个人相同。


(2)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不能扣减五险一金


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注意:

(1)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税不适用“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减除800元”的规定。

(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有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3)非居民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办理汇总申报。


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统一采用如下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万元人民币。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综合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

该公司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析:(1)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

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12-60000)×20%-16920=19080元

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0×12=19080元

应补(退)税额为0。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无需补(退)税额,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案例二】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万元人民币,7月20日、12月20日还分别取得半年奖金5万元。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综合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

该公司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析:(1)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

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

(2)7月20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月份应纳税额=(20000+50000-5000)×35%-7160=15590元

8-11月份每月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50000-5000)×35%-7160=15590元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12+100000-60000)×20%-16920=39080元

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0×10+15590×2=47080元

应补(退)税额=39080-47080=-8000元。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该外籍个人全年多预扣税额8000元,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案例三】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3月、6月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两次劳务报酬所得。3月首次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6月提供第二次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2019年再次居住150天、假定两次劳务报酬所得分别为40000元、60000元。

2019年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人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税款多少元?


解析:该外籍个人3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为非居民个人,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32000×25%-2660=5340元

6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2019年再次居住150天,累计居住天数250天,超过183天,应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但其在2019年内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4110=10290元

2020年3-6月或该人离境前,应就其居民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60000)×3%=600元

应补(退)税额=600-5340-10290=-1503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多缴税额15030元,因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04

非居民纳税人个税申报


1.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填写说明

首页功能菜单点击【非居民所得申报】,进入“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页面,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根据【1收入及减除填写】、【2附表填写】和【3申报表报送】三步流程完成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


收入及减除填写

点击界面下方应税所得报表名称或【填写】进入表单,即可进行数据的录入。填写方式与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基本类似,下面就非居民所得与综合所得、分类所得不同之处进行讲解。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没有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6) ×月度税率-速算扣除数]×6

注意事项:同一个人一个年度内,外籍人数月奖金只允许填写一次。



【一次性补偿收入】:填写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需大于0。

【免税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本地年平均工资×3)取小值,可修改。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股权激励收入+本年累计股权激励收入(不含本月)-本年累计免税收入-扣除及减除项目合计。

【税率】:取数于应纳税所得额÷6之后,非居民的月度税率表。

【速算扣除数】:取数于非居民的月度税率表。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所得项目】:如果人员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保险营销员”,则所得项目默认为“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证券经纪人”,则所得项目默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其他类型”的人员只能选择“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或“其他劳务报酬所得”。【展业成本】:按(收入-费用)×25%带出,仅当非居民个人为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时带出。【允许扣除的税费】:仅当非居民个人为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时可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附表填写其他附表包括“减免事项附表”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减免事项附表用于对申报表填写中录入的减免税额、协定税率进行补充对应的具体优惠事项信息。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与分类所得、综合所得申报在减免事项附表上的区别在于增加了“税收协定附表”。


非居民所得项目中填写了减免税额,系统会在减免事项附表中自动生成一条状态为未填写的减免税额记录,点击【填写】打开编辑界面,补充完善具体的减免事项和减免性质,点击【保存】即可。

非居民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填写了协定税率,系统会在税收协定附表中自动生成一条状态为未填写的税收协定记录,点击【填写】打开编辑界面,补充完善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协定条款信息,点击【保存】即可。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用于对非居民填写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补充股权转让明细信息。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选择。


被投资企业信息: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投资额金额。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填写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金额,以及其中包含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金额、其他综合收益等。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填写个人股东拥有规定资产的被投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


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信息:

【转让合同编号】:填写股权转让合同编号。

【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重(%)】:填写股权转让前,出让方所持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


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报送用于完成非居民所得代扣代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

点击【3申报表报送】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系统自动生成待申报清单。申报表通过系统申报数据校验,“是否可申报”显示为“是”;若存在申报表数据校验不通过,“是否可申报”显示为“否”,该界面下方提示区显示具体错误提示信息。只有当填写的所有申报表“是否可申报”均为是时,【发送申报】才允许点击。

申报成功后,当前所得月份未缴款或无需缴款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点击【作废申报】,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作废处理,或点击【更正申报】对申报成功的报表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当前所得月份已缴款,仅可使用更正申报功能修改已申报数据重新申报。

注意事项:【申报表报送】需在法定申报期时才可点击进入报送界面。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报表需在2019年2月时才可点击操作。


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的,或者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酬金所得的,应当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1)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内。

——各所得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内。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个以上扣缴义务均未扣缴税款的,可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酬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一处任职、受雇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05

非居民纳税人减免政策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06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问


1.我是一名外国人,请问什么情况下我是非居民个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我是一名非居民个人,请问我取得哪种类型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我是一名非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如下所得: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1月10日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10%-210=590元

2019年1月15日取得B公司稿酬所得1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1000×20%)×70%×3%=16.8元

2019年1月20日取得C公司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50000-50000×20%)×30%-4410=7590元

同一个月取得A公司和C劳务报酬,要按次计算,不能合并,且非居民纳税人不参与汇算清缴。

 

4.我是一名外籍无住所个人,于中国境内某企业任职,2019年在中国境内居住83天,工资由境外雇主支付,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我是一个美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根据该年度居住时间的不同应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那么仅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在境内工作,中国分公司和美国总公司同时支付工资,那就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六年。那么需要就中国境内工作并由境内和境外单位支付的收入和中国境外工作并由境内单位支付的收入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当月有20天在中国工作,有10天在美国工作,那么除了美国公司就美国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所得都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满六年。无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亦或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统统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是否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答:税制改革前,对外籍个人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也就是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一共可扣4800元。而新个税取消了外籍个人的差别待遇,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一律都只扣5000元。

 

7.我是一个外国人,请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8.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50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选择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有60岁以上的父母,有15岁上初中的孩子,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50000-5000-3000)×10%-2520=16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9.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当月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业余兼职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当月在单位报销住房补贴3000元、伙食补贴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次年3月至6月,应到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10.我是一位美国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当月因美国总公司派遣到中国上班,在中国取得工资450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5000-5000)×10%-2520=1480元

当月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000×(1-20%)×3%=48元

因为是非居民纳税人,所以按月或按次计算税款,次年不需要汇算清缴。

 

11.有一个外籍无住所个人在我公司任职,工资薪金由境外关联方支付,作为境内雇主我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未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委托你代为缴纳税款的,作为境内雇主应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你单位外籍职工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2.我单位计划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该人员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你单位如果招聘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该人员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我是一个外国居民,已经在中国境内停留了183天。其中,有3天于中国境内停留不满24小时,请问这3天是否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居住天数应为180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款,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14.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5.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包含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6. 问: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7. 问:我公司某职工(非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累计满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为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8. 问: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8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应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19. 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为160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应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计算公式如下: 


20.问:我公司某高管为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连续6年超过183天,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答:高管为居民个人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个税有关政策与实务处理,《税苑微课》正在热播的 “个税改革政策精解与困境突围”系列中,金穗源咨询专家张老师同大家有详细分析,目前该课程已分享过半,还没有加入的穗友们,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试听学习哦!具体学习事宜,可以添加微课助理微信<s15364519929>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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